对于1992 年2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柴油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燃油的套管管路系统以防止高压管路发生故障。套管管路系统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在燃油管故障时发出警报装置。(注意:上述条款以前要求适用所有船舶,第80 届海安会于2005 年6 月15 日批准了MSC/Circ.1170)对于1992 年2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对因燃油系统故障而可能接触到的温度超过220℃的表面应进行适当的隔热;检查压力在1.8kg/cm2 及以上的F.O 和L.O 管路的法兰接头是否进行了围罩或采取其他适当保护措施。CCS 通函规定:凡是F.O、L.O 管路内压力超过1.8kg/cm2,其法兰接头靠近锅炉、蒸汽管、排气管、消音器以及要求表面温度超过220℃的予以隔热的设备等在0.75m 以内时,法兰接头应该进围罩或采取其他适当保护措施。(以前理解适用于所有船舶)检查1998 年7 月1 日以前安放龙骨至1992 年2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船舶,输出功率为375KW 或以下的柴油机,具有供给一个以上喷嘴的燃油喷射泵,用适当的外壳围罩来替代高压燃油管的套管管路。注意:整个第六大项,以前要求适用于所有船舶,第80 届海安会于2005 年6 月15 日批准了MSC/Circ.1170,MSC/Circ.1170 是对MSC.31(63)决议中关于SOLAS II-2 章第15 条修正案的修正,将原第15 条标题下括号内的文字修改为:“本条第2.9 到2.12 条适用于1992 年2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但是,第3 和4 条中引用的第2.10 和2.11 条仅适用于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