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急发电机间进行检查,我们前面讲过,由于有了舵杆直径大于230mm,应设有替代动力源这一要求。因此在船舶设计时,往往考虑设置一台应急发电机比较合理和方便。而不会选择设置在舵机房内的独立动力源来作为替代动力源。所以当船上设有应急发电机时,首先检查应急发电机间与周围舱室的防火分隔,如果相邻舱壁处所为起居处所、A 类机器处所,则用A-60 分隔。如果相邻处所为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其他机器处所,则用A-15 分隔。同样检查应急发电机相邻甲板处所,如果应急发电机间下面是起居处所,则甲板用A-60 分隔。具体分隔要求看公约的表格44.2 及44.1。检查应急发电机间的应急配电板,其前后是否铺设了绝缘地板。检查应急发电机间内燃油柜的速闭阀(大于500L 时需要)是否能在应急发电机间外有效的关闭。(注意:公约没有速闭两字概念,是遥控控制阀)。检查应急发电机间是否在其门口设置了手动火警报警按钮。因为公约要求,手动操作呼叫点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应装有手动操作呼叫点。检查是否安装了烟火探测器。然后,对应急发电机的自动启动装置进行试验和检查。注意:如果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则要安装临时应急电源(0.5h),一般情况下,都是自动启动的而且都能在45S 内自动启动并且供电。
注意:94 年10 月1 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装置的储备能源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还应设有在30min 内另加3 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有效。总结讲:必须由2 组起动电瓶(如果是电起动的)或2 组气动空气瓶(如果是压缩空气起动的)。但94 年10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装置的储备能源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min 中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总结讲:94 年10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应急发电机必须由2 组起动电瓶(如果是电起动的)。其中一组起动电瓶在连续启动三次失败后,自动切断。应急发电机再也不能自动启动,发出报警,直到人工将应急发电机的故障排除后,才能再自动启动。并且这组启动电瓶一直处于浮充状态。注意:对于98 年7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电源对恢复推进是必需的,其功率应能在全船失电后30min 内,使之连同其他机器一起从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因此在检查应急发电机时,特别注意其功率是否能在30min内完成主发电机从瘫船状态至起动运行。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应该理解为至主发电机启动运行止,即恢复了船舶的推进。如果主发电机的柴油机(付机)是压缩空气启动,则在30min 内,从应急发电机启动,自动供电,应急空压机在应急电源的供电下启动运行,向付空气瓶输送压缩空气,待辅空气瓶内具有启动付机所需要的最低起动压力后,立即向付机供压缩空气,起动主发电机。整个过程在30min 内完成。如果主发电机的柴油机(付机)起动装置是电瓶电起动。则可以通过应急配电板引一路电缆至主发电机起动电瓶的充电装置,则就满足了恢复瘫船的要求。注意:该充电装置应该能够在主发电机的启动电瓶一点都没有起动电的情况下,只要从应急配电板引过来的电缆中通电,立即能启动主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