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定线制(Ship Routing)
在过去上千年的航海实践中,船舶的航行路线都是由船长自行确定的。为防止船舶在雾中碰撞,1859年世界上实行了第一个分道通航制,1875年又采用了躲避浮冰的船舶定线制。到目前全世界已有200多个船舶定线制。定线制指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标的单航路或多航路和/或其它定线措施,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沿岸通航带、环行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这些定线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或结合起来使用。IMO制定了有关船舶定线制的各项规定,审核通过各国提出的船舶定线制,并不定期公布或修订船舶定线制。
2 IMO关于船舶定线制的基本规定
IMO关于向航行安全分委会提交船舶定线制提案的指南(GPSR)对建立船舶定线制提出了基本要求。
2.1 船舶定线制的目的
基于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促进航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标,可以建立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
2.2 适用于船舶定线制的基本要求
SOLAS公约第V章第10条赋予IMO通过船舶定线制的资格。IMO通过的船舶定线制可以建议或强制所有船舶、某种类型船舶或承运某种货物的船舶。相关成员国政府可以提出建立船舶定线制。
IMO出版物《船舶定线制》A部分详述了船舶定线制的一般条款(A.572(14)决议)。这些条款规定了建立船舶定线制的细节,包括可以选用的各种定线制的定义,成员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建立定线制应遵循的程序和各自的责任,建立船舶定线制的规划及其所使用的方法,设计标准,定线制的使用以及定线制示意图。
2.3 提案的要素
提案应首先阐明建立该定线制的目标,必要性,以及原因,可以列举过去发生的搁浅、碰撞及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事故;说明该定线制适用的船舶类型,以及对航行及航运将会带来的预期影响。
提案必须说明定线制适用的区域,包括地理位置,描述定线制使用的海图的数量、版本、大地测量基准;划有定线制的图示。重要的是,要保证图示上描划的地理位置经仔细核实证明是正确的。成员国政府必须把划有定线制的整张海图提供给NAV分委会会议,供其在审议提案时参考。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在某区域拥有共同利益,它们应当共同提交定线制提案,制定综合措施和合作程序。有关联合提案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优先性。
船舶航路应尽量与现有的交通流模式保持一致,航路附近航线应尽量保持不变,应保持最少数目的汇聚区与航路汇聚点,并尽量保持距离。穿越交通区域不应该设航路汇聚点和汇聚区。
设立定线制的目标应该是保证船舶安全通行,因此提案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1)现有以及拟采用的助航设施
船舶航路的设计应允许最大限度利用助航设施。对于分道通航制而言,助航设施应能使海员精度地测出船舶的方位,以使船舶能够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0条的规定航行;
(2)交通模式,包括:
—交通模式,
—现行交通管理措施
—交通流量或密集情况
—船舶相互作用
—离岸距离
—船舶承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如,是否危险货物,是否燃油);
(3)拟设立定线制的水域是否做过充分的水文调查、是否有足够的海图;
(4)不适用该定线制或其一部分要求的所有船舶、某些种类的船舶或运输某些种类货物的船舶,在必要的情况下,是否有可以利用的其他定线措施;
(5)拟采用定线制的附近区域是否有钻井、开采平台和近岸设施,成员国政府应当尽可能保证定线制中通航分道或其终点处没有上述设施。
该提案应包含以下有关环境因素的资料,如天气情况,潮汐流和水流,以及结冰的可能性。如果主要水道的走向和位置经常变化,则该水域不适合设立定线制。
提案应当说明设立定线制能够很好地预防或减少该水域的污染风险或其它危害,提案还应当包含该海域航行局限方面的信息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数量。
提案应说明该定线制是建议性还是强制性的。如果定线制是强制性的,还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1)列举适当及足够的理由;
(2)沿岸国港口是否将受到不利影响。
(3)强制性定线制对于航行安全和海洋保护环境是否是必要的。
各成员国政府应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是否有船舶定位设施或服务。
各成员国政府也应考虑提交下列资料:
(1)船舶定线制区域内是否有渔场,现有的及可预见的近海勘探和海底开采活动,港口或离岸码头发展可能导致的离岸结构和可预见的交通模式变化;
(2)在该定线制区域内采用的其他措施;
(3)同使用该定线制的海员、港口当局或其他利益群体是否进行过相关磋商;
(4)如果该定线制是强制性的,其将要采用的监督实施该定线制的措施细节,以及对于违反该定线制要求的行为所采用的惩罚措施。